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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18-03
我市各区(功能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公布实施

3月5日,市政府公布实施《关于公布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各区(功能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通知》主要包含确定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和适用期限等内容,明确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有效期为公布之日起2年,并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依据《通知》公布的标准结合项目实际在补偿方案中确定具体标准。

据悉,2014年公布实施的《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物价水平确定,每两年公布一次”。因此,由市级层面对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统一公布十分必要和迫切。2017年3月17日《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公布后,市征收办就立刻启动《关于公布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送审稿)》等六个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并通过多种途径征求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区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召开专题讨论会修改完善。

《通知》的公布实施,为贯彻落实好《省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制定的授权,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区“大拆大整”“大建大美”工作,更好地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市征管办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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