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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15-01
关于印发《龙湾区(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龙委办发〔2014〕62号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温州高新区党委办公室  温州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现将《龙湾区(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办公室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温州高新区委办公室    温州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122


龙湾区(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区人才公寓的管理,保障公平配租,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专项用于龙湾区(高新区)人才生活配套的租赁公寓,解决人才来龙湾区(高新区)创新创业的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用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按照“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市场化运转、社会化管理”,“市场价、明优惠、有限期”和“轮候承租、契约管理”的原则进行租赁和管理。

第四条  人才公寓主要面向符合我区鼓励类产业导向的企业人才配租,并向重点骨干企业、重大招商项目、总部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优秀企业予以倾斜。

第五条  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及其主管单位成立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聘请专业物业公司,切实担负起人才公寓日常管理和服务。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同时接受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区房管分局、高新区科技孵化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第六条  申请人才公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在鹿城、龙湾、瓯海行政区域内无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含租赁补贴政策)或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申请人在龙湾管辖区域内工作、已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已缴社会保险金(海外籍人员除外),或持有区内营业执照;

()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市区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

(四)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工商注册、财税关系须在龙湾区(高新区)。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须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入选国家、省、市人才工程或在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获得市级以上重要奖项的人才;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获得各类奖项的高技能人才从事本职业的技能人才;经区人力社保局认定的企业紧缺急需人才;其他相当层次的人才(详见附件1);

()重点骨干企业、重大招商项目、总部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优秀企业中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取得国家三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工)(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7年内的人员。

第七条  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表、申请人其他个人信息表;

()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市区户口的人员提供《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

()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服务合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金缴纳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须为申请人本人);

()婚姻状况证明和配偶的身份证明;

()相关学历、职称等证明人才资格条件的证书;

()所在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证明;

()单位公示情况函。

第二、三、四、五项在提交原件审核的同时均需提供复印件。第一、七项应当提供原件。第六项应当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材料。

第三章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公示后,报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会同区房管分局、区委人才办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根据本区人才公寓相关房源情况及登记顺序,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住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如同期房源不足的,递延至下一期安排。

第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与人才公寓所有权人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由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出具《入住通知单》,申请人凭《入住通知单》到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一般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出人才公寓的情形;

(七)保证金;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租赁总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采取一年一签,符合附件1第一类和第二类的人才采取两年一签。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区物价部门会同区委人才办、建设(房管)和财政等部门,按照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平均水平50%的原则确定,给予人才租金优惠,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  高层次领军人才、经认定的企业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实行免除租金或租金优惠,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才工作机制  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温龙委发〔201356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租金由人才公寓所有权人收取,专项用于偿还人才公寓贷款本息及其维护、管理等。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的所有权人和其委托的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人才公寓的正常使用。

人才公寓运行采取公司化运作的形式,维修养护费用主要由所有权人解决。人才公寓的运行受组织、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的所有权人及租赁管理办公室不得改变人才公寓的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十八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人才公寓的所有权人同意。

承租人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人才公寓: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人才公寓的;

(二)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人才公寓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的;

(六)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七)不在龙湾区(高新区)工作的;

(八)违法违纪被取消各类人才资格的;

(九)租住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

(十)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第二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会同区房管分局、区委人才办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及时腾退人才公寓。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人才公寓: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人才公寓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应当为其安排最长6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退出人才公寓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报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

(二)解除合同。由人才公寓所有权人与承租人签订《退房协议书》,终止租赁关系。

(三)退出房屋。承租人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煤气、电视、电信、物业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并腾空人才公寓。

(四)结算。人才公寓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对租金等进行结算。租金结算至退房的当日(不满1个月的按照月租金除以30计算日租金)。

承租人应当退出、腾退人才公寓而不主动提出书面申请的,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租赁合同自通知到达承租人时解除。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人才公寓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才公寓的,不予受理,并记入人才公寓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人才公寓的,责令限期退出,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承租人、承租单位自退出人才公寓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公寓。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若同时符合《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3号)和本办法的规定,原则上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公寓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龙湾区(高新区)人才公寓入住的主要对象和条件

      2龙湾区(高新区)人才公寓定向配租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

龙湾区(高新区)人才公寓入住的主要对象和条件

一、下列人才可申请入住100及以上平方米住房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前3名完成人,国家友谊奖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获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长江韬奋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子项2个:文华奖、群星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3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中国戏剧梅花奖以及其他经市文化人才评审小组认定的文化艺术、文化遗产保护、新闻传媒、文学创作和理论研究等领域的国家级或国际最高奖项的起主要作用的1名负责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名中医;

(三)省特级专家,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钱江学者,省重点学科(实验室)带头人,省重中之重学科带头人,省“151”第一层次、第二层次培养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前3名),入选省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获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科学技术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等)主要完成人(前3名)浙江省卫生领军人才,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浙江省功勋教师,省特级教师;

(四)市杰出人才,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青年拔尖人才,市突出贡献科技人才,市“551”第一层次培养人员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

(五)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紧缺急需的人员;

(六)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各层次的人才。

二、下列人才可申请入住60-100平方米住房

()市特聘专家,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二)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省“151”第三层次,省首席技师,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高级技师)且获得省部级以上各类奖项的技能人才,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市“551”第二层次培养人员,市级重点创新团队的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前3名),获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奖、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市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称号获得者,区杰出人才,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区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

(三)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的现具体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

(四)通过柔性引进,以讲学、兼职、技术转让、技术入股、合作研究等形式在我区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创新型人才;

(五)在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并在市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专家证》的外国经济类专家;

)省西湖友谊奖、市雁荡友谊奖获得者;

(七)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前2名),本市、本区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前2名),本区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注册在龙湾区(高新区)科研、金融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龙湾区(高新区)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在本区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硕士学位的紧缺急需的人员;

(九)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各层次的人才。

三、下列人才可申请入住60平方米以下住房

(一)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区优秀青年专业人才,市“551”第三层次培养人员,区重点创新团队的核心成员(前3名);

(二)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优先保障本区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人员),市首席技师、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区罗峰技能精英获得者;

(三)在本区投资处于行业领先水平、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四)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各层次的人才。
附件2


龙湾区(高新区)人才公寓定向配租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更加有利于人才集聚的良好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充分保障附件1所列人才入住的前提下,拿出适量指标定向配租区内重点骨干企业、重大招商项目、总部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优秀企业(不包括高污染、高能耗、淘汰类的企业),并适当降低入住人才资格条件。

第二章  配租程序

第三条  确定指标总量。区人才公寓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附件1所列人才入住后剩余的套数,并充分考虑未来一段时间人才引进需求后,确定配租总方案,报区人才公寓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条  制定配租方案:

(一)重点骨干企业。区经信局会同区科技局、高新区科技孵化处、区商务局、高新区招商引资处、区三产办等部门按照企业规模、财政贡献、人才储备和成长性等情况确定房源指标配租子方案。

(二)重大招商项目、总部经济。区协作办(招商局)会同高新区招商引资处按照项目落地时间、投资规模、资金到位和总部运行等情况确定房源指标配租子方案。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区人力社保局和区委人才办按企业单位实际状况确定房源指标配租子方案,优先保障国家、省千人计划和市“580海外精英计划专家创办的企业。

第五条  配租子方案经区人才公寓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区经信局、区协作办(招商局)、区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公布房源配租指标并下达给相应企业单位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提交申请。持有配租指标的单位按本细则规定确定申请人,并将申请人的原住房情况公示7天。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连同公示材料按归口报区经信局、区协作办(招商局)、高新区招商引资处、区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

第七条  资格审核。区经信局、区协作办(招商局)、区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后报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其他

第八条  每套人才公寓原则上需住2-5名申请人。

第九条  承租期内企业迁出我区或出现倒闭、破产、歇业等情形以及承租人离开承租企业的,注销该企业承租人员的准租资格,并按规定退出房源。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办公室         201412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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